(2016)皖1523执5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小军、夏义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军,夏义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92-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军,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农民,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夏义舟,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驾驶员,住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夏义舟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义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