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纪龙与被告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龙,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81号原告王纪龙,男,1952年9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冀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荣,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龙与被告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龙因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纪龙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对被告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纪龙负担。审 判 长 卢 山审 判 员 叶波平代理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