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民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春丽与丁献军、丁秋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献军,张春丽,丁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献军,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丽,女,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清钰,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秋林,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丁献军因与被上诉人张春丽、丁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三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献军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丁献军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丁献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360元减半收取4180元,由丁献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春香审判员 林晓光审判员 翟朝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审判员 张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