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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春丽与丁献军、丁秋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献军,张春丽,丁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献军,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丽,女,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清钰,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秋林,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丁献军因与被上诉人张春丽、丁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三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献军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丁献军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丁献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360元减半收取4180元,由丁献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春香审判员  林晓光审判员  翟朝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审判员  张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