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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3041号原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内(临河村南)。法定代表人张立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劲,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融商六路2号。法定代表人卞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杨杨,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