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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执恢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龙凤梅申请执行何庆华等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凤梅,何庆华,吴杰,袁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恢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凤梅,女,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通道县人,住湖南省通道县双江镇城东村。申请执行人何庆华,男,1956年5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下河街。申请执行人吴杰,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被执行人袁亚,男,1964年3月30日生,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山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344、1116、1117、1119、1121、1122、1123号民事判决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018、1118、11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袁亚履行支付龙凤梅、何庆华、吴杰借款31904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63元、执行费3875元的义务。但袁亚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袁亚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营盘路支行办理有账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亚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营盘路支行账号上的存款32597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