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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028号原告杨某某,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53年3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