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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户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952号原告许某某,男。被告户某某,女。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怀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不能证实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