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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乔永红与范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永红,范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乔永红,女,1960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范祎,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关于乔永红与范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8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乔永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范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乔永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范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8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龙代理审判员  许 波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