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6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与杨涌波、邹晓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邹晓峰,杨涌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69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8号华丽大厦。负责人广淼,行长。被告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九层B区。法定代表人邹晓峰,经理。被告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9号3号楼5层5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清,经理。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第九层A区。法定代表人邹晓峰,经理。被告邹晓峰,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被告杨涌波,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与被告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邹晓峰、被告杨涌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3247649.93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邹晓峰、被告杨涌波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共计三百二十四万七千六百四十九元九角三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梦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