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589号原告郑某某,男,住涿州市。被告刘某某,女,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克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