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林芝琴、沈保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芝琴,沈保华,王雄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终317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芝琴,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沈保华,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29日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州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雄飞。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州公安局看守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宝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雄飞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芝琴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芝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林芝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月中旬,王雄飞与沈保华联系购买毒品。沈保华在向他人购得毒品后于2015年1月18日驾驶其车牌为云H×××××的白色宝骏730型商务车,邀约其妻林芝琴陪同前往广西柳州贩卖给王雄飞。20时许,当车行至距“八宝”服务区约300米处路段时,沈保华见前方有警察查缉,遂靠边停车,将装有毒品的手提包让林芝琴携带下车,林芝琴接过手提包下车后便逆向行走。公安民警随即对车上的沈保华进行控制,又向林芝琴表明身份,让林芝琴站住。林芝琴不听警告,继续向前走,并将手提包丢弃在高速公路路面上。民警遂上前将林芝琴控制住,并再次向林芝琴表明身份,在询问林芝琴包内所装物品时,林芝琴谎称是药材,在民警声明要开包检查时,林芝琴突然起身将包捡起扔至高速公路下方约7米处。民警将包捡来后当着林芝琴、沈保华的面打开,从包内查获了三块毒品(其中一块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另外两大块各内含两小块,用黑色塑料胶带包裹)。经讯问,被告人沈保华供称被查获的五块毒品是其准备运往广西柳州贩卖给叫“八哥”(即王雄飞)的人。后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沈保华的供述,前往广西柳州布控抓捕王雄飞。在被告人沈保华的积极配合下,于2015年1月25日上午9时许,将前来柳州市鑫宇商务宾馆304号房间进行毒品验货后携带五块毒品海洛因离开的被告人王雄飞抓获。随后,公安民警从王雄飞停放在鑫宇商务宾馆门口的桂B×××××号黑色大众途观车上查获现金人民币43万元。经称量,查获的五块毒品海洛因净重1756克。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庭审核实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沈宝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雄飞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林芝琴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万元。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756克,被告人沈保华身上查获的现金人民币1313元、手机一部、沈保华的临时车牌为云H×××××白色宝骏730型商务车,被告人林芝琴身上查获的现金人民币5142.5元、手机一部,被告人王雄飞身上查获的现金人民币1579.4元、手机一部、王雄飞驾驶的大众途观车上查获的现金人民币4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对依法没收的现金、手机、车辆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芝琴不服,上诉称自己主观上不明知包里装的是毒品,故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宣告其无罪;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到的巨额现金和大额银行存款系合法收入,故原判对其和其丈夫沈宝华所判处的财产刑不合法,请求撤销对其夫妻二人的财产刑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沈保华带着其妻林芝琴驾驶车牌为云H×××××的白色宝骏730型商务车前往广西柳州,在“八宝”服务区约300米处路段被抓获,民警从被林芝琴丢弃的包内查获了三块毒品海洛因,净重1756克。2015年1月25日,沈宝华协助公安机关在柳州市鑫宇商务宾馆内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王雄飞。上述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18日,在“八宝”服务区约300米处路段,公安民警抓获驾驶车辆运输毒品前往广西柳州的沈宝华和林芝琴夫妻二人。在抓捕过程中,林芝琴为逃避抓捕,在公安人员明确表示要检查其所携带的手提包时,把手提包丢弃到高速公路下方约7米处。后公安民警在该手提包内查获了三块疑似毒品物。同月25日,沈宝华协助公安机关在柳州市鑫宇商务宾馆内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王雄飞。2.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可疑物外包装剥离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海洛因,净重1756克。从林芝琴丢弃的手提包内提取的梳子上检出林芝琴的DNA。3.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从林芝琴丢弃的黄绿相间的手提包内查获黑色塑料胶带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三块(共计五小块);从沈保华身上查获“HOOW”牌蓝色直板手机一部(号码:152××××2833)、现金人民币1313元等物品;从林芝琴身上查获“OPPO”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卡号:151××××9208、183××××2539)、现金人民币5142.5元等物品。次日,侦查人员从沈保华、林芝琴的住处搜出现金人民币23万元、户名为“林芝琴”的信用社定期储存单2张(15万元、11万元),农村信用社存折1本、工商银行存折1本、户名为沈保华的信用社存折1本及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白色宝骏牌小汽车购置发票等物品。同月25日,公安机关从王雄飞身上查获“CSN”牌黑色手机一部(号码:157××××7597)、现金人民币1579.4元等物品,从其驾驶的桂B×××××号黑色大众途观车上查获现金人民币43万元,从其住处搜出桂B×××××号黑色大众途观车的车辆登记本等物品。公安机关对查获的上述现金和物品予以扣押。4.手机通话清单及机主信息、手机相关信息提取笔录,证实沈保华使用的152××××2833手机号于2015年1月17日至18日20时止,与从王雄飞身上查获的157××××7597手机号码通话三次。2015年1月25日8时55分,该号码发短信给王雄飞身上查获的手机号,内容为:鑫宇商务宾馆。该号码在2014年9至12月均有在广西柳州等地漫游通话的情况。沈保华使用的183××××2539手机号码于2015年1月12日、16日与王雄飞身上查获的手机号通话二次。沈保华使用的150××××9403手机号于2015年1月1日至12日,与王雄飞身上查获的手机号通话七次。沈保华证实其手机内的“157××××7597”号码就是“八哥”。从王雄飞身上查获的手机对沈保华使用的手机号“150××××9403”存姓名为“老木”、手机号“183××××2539”存姓名为“一木马”。5.证人陶某甲、莫某、陶某乙的证言及协助财产查询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车辆登记本、付款证明、付款收据、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证实王雄飞妻子陶某甲的邮政储蓄卡(卡号:62×××19)和小姨妹陶某乙的邮政储蓄卡(卡号:62×××26)与林芝琴的中国邮政储蓄卡(账号:62×××32)在2012年10月16日有过交易往来。陶某甲、陶某乙证实上述银行卡曾借给王雄飞使用过。王雄飞驾驶车牌为桂B×××××的大众途观车系莫某所有。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上午9时许,一个穿棕色皮衣的男子到宾馆来说找人,就直接上楼了。过了一会其听见楼上有动静就上去看,看到该人身上背了一个包并且被抓了,手上还带着手铐。随后,警察在宾馆的305房间对他进行搜身,从他背的包里搜出5块黑色塑料裹着的长方形的东西,塑料外面还用黑色胶带封着的。该男子上楼时什么也没有拿,他开了一辆黑色越野大众车来,把车停在宾馆对面的路边,车上就他一个人。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早上,其跟沈保华躺在柳州鑫宇宾馆304房间里,一个穿棕色皮衣深色裤子的男子到房间里来接毒品,他对毒品验货后对沈保华说钱在楼下的车上,叫沈保华跟他去拿。沈保华对其低语,其比手势让沈保华跟他出门,沈保华就开始穿衣服,假装要出门的样子,该男子把皮包挎在右肩就出门了。8.上诉人林芝琴的供称,2015年1月18日,其乘坐其丈夫沈保华驾驶的车辆沿高速公路行驶,在沈保华停车后,其携包下车,被人追撵,其将包丢在路面,在民警告知其要开包检查时,其又将包丢到公路下面。其辩解称丢包是以为遇到抢劫的,为了保护自己,所以把包丢到了公路下面。9.原审被告人沈宝华供称,2015年1月18日早上,其驾驶本人临时牌照为云H×××××的白色宝骏车到“桥头”(地名)出去一点的地方以30万元的价格向“刘小宝”购买了五块毒品。其返回砚山后让其妻林芝琴陪同前往广西柳州,欲将毒品卖给“八哥”王雄飞。快到八宝服务区时,其看见警察设置的锥形桶,就停车,将装有毒品的包递给林芝琴,叫她下车走路,接着,其与林芝琴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从林芝琴的包内查获了其准备贩卖给“八哥”的毒品。2015年1月25日,其配合公安机关在柳州的鑫宇宾馆304号房间,抓获了前来购买毒品的“八哥”。沈保华还供称从2014年10月至被抓获之前其与“八哥”有过三次毒品交易。本次毒品交易的价格是每块8.6万元。10.原审被告人王雄飞供称,2015年1月25日上午9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桂B×××××的黑色大众途观车到鑫宇商务宾馆,进了304房间,有一人拿了一个棕色的单肩包给其,其把包内东西拿出来后用身上携带的银白色折叠刀把外包装打开,发现共有白色塑料纸包着的五块,其看了一下并闻了一下,用小刀在其中的一块上划了一个小口,并凑到鼻子前闻了一下,就把这五块东西跟外包装放回棕色皮包里。交货的人问其钱在哪里,其就说在宾馆楼下的车上,喊他跟其去拿。其就背着包从房间出来就被抓了。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芝琴、原审被告人沈保华、王雄飞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其中,沈保华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王雄飞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林芝琴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林芝琴所提不知包内有毒品应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到案经过及原审被告人沈宝华的第一次供述能够证实林芝琴系明知自己的包里装有毒品,故在公安民警抓捕时弃包逃避检查,其客观行为反映主观规避罪责的心态,其行为反常,且不能作合理解释,故其所提不知包内有毒品的辩解不予采信,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宣告其无罪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驳回。关于上诉人林芝琴所提原判对其和其丈夫所判处的财产刑不合法,请求撤销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原判根据林芝琴及沈宝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对二人所判处的财产刑符合刑法规定,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云霞代理审判员 朱 川代理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