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秦志与王培学、朱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秦志,王培学,朱叶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956号原告:刘秦志,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王培学,男,1964年7月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朱叶红,女,1964年生,住址。原告刘秦志诉被告王培学、朱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周松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