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谢战辉与宝鸡市邮联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战辉,宝鸡市邮联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谢战辉,男,生于1975年9月24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市邮联印刷厂,住所地陈仓区邮电局院内。法定代表人苟万平,任厂长。谢战辉与宝鸡市邮联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陕0303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邮联印刷厂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4483.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