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于海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0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59900976-4。被执行人于海灵,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海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南民初字第3032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9)南执字第613号,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2007)南民初字第30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07)南民初字第30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16)鲁0202执恢113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32271.2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南民初字第303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