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圣维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圣维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淳安县。法定代表人:陈汉康,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圣维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荣,该××经理。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圣维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圣维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歇业,且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洪来兵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