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财保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潘东尼诉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TONYPHUA,PHUASIEWHUA,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财保4号之一申请人TONYPHUA(潘东尼),男,1944年4月11日出生,新加坡国籍。申请人PHUASIEWHUA(庄秀华),女,1960年7月6日出生,新加坡国籍。被申请人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8号东华金融大楼20层02室A座。申请人在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案字第2783号仲裁案中,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6,6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担保,要求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沈 意审 判 员 侯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