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761号原告王某某,女,1937年10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朱晓英,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高升街沈采社区1-119号。(原告孙女)身份证号:152327198510061522委托代理人刘国东,北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某甲,男,59岁,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朱某乙,女,48岁,汉族,无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朱某甲、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