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3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董征与王洪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征,王洪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2245号原告:董征,男。委托代理人:寇连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达,男。本院受理原告董征诉被告王洪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在船工作期间报酬12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4条的规定,“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在船工作期间报酬,应由大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连海事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