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古月华与袁一峰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月华,深圳市龙岗区袁一峰时装设计工作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341号申请执行人古月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群峰,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袁一峰时装设计工作室。投资人袁益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10月工资8000元(人民币,下同)、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差额87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70元;2、承担执行费6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袁一峰时装设计工作室所有的价值4957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