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费章程与张磊磊、江小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章程,张磊磊,江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费章程,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张磊磊,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江小红(系被告张磊磊之妻),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磊磊、江小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磊磊名下位于怀宁县XX镇XX小区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