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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计艳与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艳,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292号原告:计艳,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钱钢,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秦国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计艳与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计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2016年4月21日提供张靖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淮河路50号东段五号地块(房产证号:合庐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计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张靖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淮河路50号东段五号地块(房产证号:合庐字第××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道荣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