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建立与徐波、孙肖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立,徐波,孙肖飞,张瑞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26号原告黄建立,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建敏,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波,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被告孙肖飞,男,1993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瑞旭,男,1985年8月3日生。原告黄建立因与被告徐波、孙肖飞、张瑞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三被告的地址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被告。本院认为,原告黄建立的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建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焦莉莉审判员 李三民陪审员 崔利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