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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先行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190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吴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30日由审判员揭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曦、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9日在原合川市三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了儿子王某乙、女儿王某丙。由于双方见面后不久就同居生活,恋爱时间极短,缺乏了解,婚前感情基础极差。婚后,由于被告脾气古怪、性格暴躁、嗜赌如命,且还经常无端猜疑原告,导致双方经常吵架打架,根本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2012年春节前,被告因琐事与原告争吵,继而大打出手,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让原告彻底心灰意冷,原告遂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坚决不愿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原告于2015年3月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由于被告拒不领取相关文书,也不现面,所以本人在法官的劝解下撤回了起诉。如今,又过了快一年的时间了,被告不但不做和好的努力,还将其他的女人公然带回家来,简直是无法无天、令人发指。综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对被告完全丧失了信心,故只好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5.夫妻共同债务平均负担。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们是经人介绍耍朋友,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2012年春节我与原告有打架,主要原因是觉得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从2013年我一直在新疆务工,2014年春节我回家与原告居住在一起,然后各自外出务工,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打电话给我,我知道这个事情,但是因为我在新疆没有回来;(这次)我愿意离婚,但是要满足我的条件;如果离婚,房子借款30万元购买的,双方一人出一半的钱,房子赠送给子女,女儿由我抚养,不要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9日在原合川市三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了儿子王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女儿王某丙。由于双方恋爱时间极短,见面后不久就同居生活,缺乏了解,所以婚前感情基础十分薄弱。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且被告经常无端猜疑原告,导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打架,导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睦。2012年春节左右,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继而对原告大打出手,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遂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之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为了达到解除婚姻关系之目的,遂再次起诉来院,诉请如前。案经本院审理中调解和好无果。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有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大写:肆万元,分别为向原告姨妈孙某甲、孙某乙各借的贰万元),没有共同债权。婚生女儿王某丙现在三庙小学读书,其长期由原告之母在负责照料并共同居住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身份证、成都广博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三庙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民事裁定书、王某丙亲笔书写的《我的生活意愿》、婚姻登记档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为凭,本院已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离婚的自由。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其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评判的标准。如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应依法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恋爱时间短、缺乏了解等原因,造成婚前感情基础十分薄弱。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缺乏信任等原因,又导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打架纠纷,使得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睦。2012年春节左右,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继而对原告大打出手,此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之后,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且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些事实都充分证明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被告双方诉称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由于双方均未举示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补充证据或配合前往核实,故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作处理,本院就此已经告知了原、被告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处理。已经查明的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大写:肆万元),由原告何某某向孙某甲偿还2万元(大写:贰万元)、由被告王某甲向孙某乙偿还2万元(大写:贰万元)。由于婚生女王某丙近年来一直跟随原告何某某的母亲一起生活,且王某丙也书面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何某某生活,故婚生女王某丙判由原告何某某抚养为宜。根据婚生女王某丙生活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当地物价生活水平与被告王某甲的收入来源等情况,本院确定被告王某甲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何某某抚养,被告王某甲从2016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王某丙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之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自行结婚。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