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万匹天宇木业制品厂与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万匹天宇木业制品厂,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299号原告沭阳县万匹天宇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万匹乡万北村。负责人汤宜兵,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胡韦亮,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大浦工业区池月路西金桥路南。法定代表人刘华新。原告沭阳县万匹天宇木业制品厂诉被告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沭阳县万匹天宇木业制品厂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沭阳县万匹天宇木业制品厂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万匹天宇木业制品厂撤回对被告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2258元,由原告沭阳县万匹天宇木业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岳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