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凤香申请执行郭劲源、万鹏飞、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凤香,郭劲源,李娜,万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马凤香,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王家沟村。被执行人郭劲源,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羁押于延安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李娜,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宝塔区七里铺韩家窑子。被执行人万鹏飞,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宝塔区柳林镇。马凤香申请执行郭劲源、李娜、万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终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娜、万鹏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劲源、李娜、万鹏飞支付案件款182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173元,后申请执行人马凤香与被执行人李娜、万鹏飞在我院督促下双方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马凤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该案执行费173元申请执行人马凤香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终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