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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利军与陈树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军,陈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李利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树友,男,汉族。关于李利军与陈树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树友在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的存款18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