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王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立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020号原告XX,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王立民,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王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