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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王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立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020号原告XX,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王立民,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王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