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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甲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70年6月出生,住陵县棉麻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69年10月出生,住陵县滋镇居民组。本院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陵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书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