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甲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70年6月出生,住陵县棉麻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69年10月出生,住陵县滋镇居民组。本院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陵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书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