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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龚金镇与陈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金镇,陈秋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71号原告龚金镇,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许泽滨、林文旭,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秋阳,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金镇诉被告陈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金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金镇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