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隋某甲、隋某乙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57号申请人隋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隋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隋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隋某丁,****年**月**日出生。申请人隋某甲、申请人隋某乙、申请人隋某丙、申请人隋某丁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隋某甲、申请人隋某乙、申请人隋某丙、申请人隋某丁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隋某某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归申请人隋某甲所有。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房屋建筑面积32.71平方米。经查,被继承人隋某某(于****年*月**日死亡)与韩某某(于****年**月**日死亡)共生育四子女:长女隋某乙、次女隋某丙、三女隋某丁、儿子隋某甲。被继承人隋某某、韩某某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被继承人隋某某和韩某某共同财产:被继承人隋某某名下座落于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隋某甲、申请人隋某乙、申请人隋某丙、申请人隋某丁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周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