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林利勇与张小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80号申请执行人:林利勇,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张小秋,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中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小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秋至今未履行。2016年1月29日,本院作出(2016)川0623执8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小秋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工资收入,从2016年2月起,每月扣划2000元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共计扣划25620元。截止2016年3月,已扣划4000元。2016年4月,被执行人张小秋将工资账户变更为。至使2016年4月以后的工资收入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16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小秋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工资收入,从2016年5月起,每月扣划2000元至申请执行人林利勇的账户。扣划至2017年3月止(其中2017年3月扣划1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湘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