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江龙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江龙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陈桂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359号原告哈尔滨市江龙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3街区B栋。被告陈桂香,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绿色家园小区*单元*层1门。原告哈尔滨市江龙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江龙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兴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