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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抗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曹君、丁晟与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君,丁晟,湖南省人民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抗65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君。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龙开超,该院院长。曹君、丁晟因与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以高检民监〔2015〕15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代恩审 判 员  马东旭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赫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