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庞建设与庞发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建设,庞发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庞建设,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1196303212613。被执行人庞发户,男,1967年4月2日生,地址柴岗乡庞庄。庞建设申请执行[庞发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庞建设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