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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庞建设与庞发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建设,庞发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庞建设,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1196303212613。被执行人庞发户,男,1967年4月2日生,地址柴岗乡庞庄。庞建设申请执行[庞发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庞建设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