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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湖南航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扬、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扬,湖南航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2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航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17号航天科研楼三楼。法定代表人万绍平。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楼。上诉人周扬与被上诉人湖南航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因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68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扬申请撤回对管辖裁定的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管辖裁定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扬撤回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本案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