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6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梧州市佰利通商贸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市佰利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239号原告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委托代理人荣智俐,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律师。被告梧州市佰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佰利通商贸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原告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家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陀颖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