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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恢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孙晓敏与隗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敏,隗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恢34号(2016)黑0129执恢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晓敏,现住延寿县。被执行人隗广君,现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孙晓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的(2009)延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隗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晓敏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隗广君给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被执行人隗广君工资收入后,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延法执恢字第10-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的(2009)延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孙晓敏以被执行人隗广君有给付能力为由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案恢复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隗广君已用工资收入偿还申请执行人50550元。余款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隗广君再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晓敏20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黑0129执恢34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隗广君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寿办事处帐号为xxxx账户内住房公积金13000元,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黑0129执恢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取执行人隗广君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帐号xxxx的账户内3月份工资收入3000元。另有法院提取的被执行人隗广君工资收入,而申请执行人孙晓敏未领取的3950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199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晓敏,申请费658元由被执行人隗广君缴纳。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的(2009)延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跃雷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师圣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华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