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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爱宇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凯博达化工有限公司一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宇,七台河市凯博达化工有限公司一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孙爱宇,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勃利镇城西街。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凯博达化工有限公司一井。负责人毕克成,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爱宇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凯博达化工有限公司一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勃民商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凯博达化工有限公司一井系2015年度第二批关闭井口,已将关闭井口补偿款冻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勃民商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