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财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荣娟与丁玉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娟,丁玉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167号申请人荣娟,委托代理人丁浩(特别授权),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玉红,申请人荣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玉红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荣娟的担保人罗威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二期F区17栋2单元11层1室的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荣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丁玉红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荣娟的担保人罗威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二期F区17栋2单元11层1室(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24.85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