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3617号原告:齐某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某年某月某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某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我是初婚,被告是再婚。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某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后琐事,致使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为此原告应给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争取夫妻和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