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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房海峰与徐庆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海峰,徐庆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799号原告房海峰。委托代理人卢献卫、胡云龙,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庆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海峰与被告徐庆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海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房海峰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