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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与张留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张留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33号原告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鲁山县。机构代码41698530-9.法定代理人李国庆,局长。委托代理人毛延申,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张留义,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市民。原告鲁山县房产管理局诉被告张留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山县房产管理局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告张留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鲁山县房产管理局诉张留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鲁山县房产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陈玺暄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