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487号原告夏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龚德清,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完全是自愿的诉讼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交纳。审 判 员 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校对: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