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曾粦新与贵州江山建设有限公司、谭欣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粦新,贵州江山建设有限公司,谭欣洁,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使财富贰号投资企业,深圳市天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65号原告:曾粦新,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黄国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锦汉,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江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94184192。法定代表人:张义辉。被告:谭欣洁,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号,组织机构代码608946953。法定代表人:邹兆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登阁,该公司法务。被告:深圳市天使财富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号京基100大厦*座**楼***单元。执行合伙人委派代表:谭磊。被告:深圳市天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27楼02A单元。法定代表人:谭磊。在本院审理原告曾粦新诉被告贵州江山建设有限公司、谭欣洁、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使财富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天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粦新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粦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1元,减半收取为3401元,由原告曾粦新负担。审 判 长 陶香琴审 判 员 黄小玲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