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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班少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749号罪犯班少基,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香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班少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班少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班少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班少基为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该犯没有履行罚金。累计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班少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班少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