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章新、宁波英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新,宁波英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3964号申请执行人:章新,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宁波英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强蛟镇薛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勇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炳洪,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章新与被执行人宁波英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1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262066.93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39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杭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