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二头与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头,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743号原告赵二头,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高塔街甲58号1幢801室-1号。法定代表人崔张俊,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波,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颖,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店长。案由: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二头诉被告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二头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二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昝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