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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4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与孙杰、陈中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孙杰,陈中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4520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39号。负责人:周棋,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亦明,系支行员工。被告:孙杰。被告:陈中淼。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与被告孙杰、陈中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