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大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大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03号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表人:张功成,负责人。被告:邓大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大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锐审 判 员 夏怀兵人民陪审员 邓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大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