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91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何某诉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汪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11民初622号原告何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凯伟,系辽宁恒敬(阜新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欣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春雨 来源: